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律师依法接受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被告人江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江某委托罗律师之前,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一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材料,但公安机关一直未予查证核实。罗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申请公安机关尽快核查相关线索,公安机关经调查后确定了江某的立功表现,结合罗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有力辩护,使得原可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江某,最终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起,江某雇佣何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某区某镇某村某街某号房屋处,生产假冒“DIOR”、“DUNHILL”、“HERMES”、“POLO”、“CHANEL”等注册商标的香水。2014年3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香水及生产原料、生产机器一批。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共价值人民币31,000,780元。江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律师辩护意见
1、江某只是涉案加工点的负责人,收取加工费作为报酬,并非真正的老板及货主。江某在本案犯罪中只起到辅助的、次要的作用,应被认定为从犯。
2、起诉书中认定,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共价值31,000,780元,并认定是江某的非法经营数额,是错误的。
3、本案属于犯罪未遂,涉案的26,434支香水均是在加工现场就被查获,未流入市场,对所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并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上述香水也并未使用在人体上,未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伤。
4、江某有检举立功的表现。
江某于2015年2月23日被抓获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涉案人员江某生、在逃人员唐某刚、制假人员吴某一等人的相关线索。上述两个案件,均属于江某成功检举立功的案例。
5、江某能够第一时间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口供始终如一,不但积极检举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其2015年3月17日所写的亲笔供词中也表达了对自身行为的悔意,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6、本案情节轻微,涉案金额较少。
7、江某是初犯、偶犯,此前一贯奉公守法,表现良好。
三、法院认为
被告人江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