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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某诉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卞某诉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一审判决债务人朱某无需向债权人卞某返还借款及利息,卞某对该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遂于二审中改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为代理人,最终二审改判朱某应向卞某还款并支付利息,极大地维护了卞某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4日,朱某向卞某出具了一张借条,朱某在借条上书写“现本人向卞某借人民币捌万元整,在2006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还清。”但朱某逾期未偿还该笔借款,卞某遂依该借条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朱某还款。一审中,朱某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审法院据此认为卞某提供的该借条是存在明显瑕疵的孤证,卞某对此又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在无其他证据补强和佐证的情况下,认定该借条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判决朱某无需向卞某还款。卞某对该判决不服,遂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律师代理意见

1、从事实角度看,一审法院判决与事实相违悖。首先,卞某提交一审法院的借条确是朱某亲笔书写,是客观真实的,并非卞某假借他人之手伪造的;其次,一审庭审中,朱某亦亲口承认该借条是其亲笔书写,也承认其确实从卞某处借走80,000元。

由此可见,朱某从卞某处借走80,000元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卞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借条也是真实可信的,理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2、一审法院认定卞某提交的借条“系存在明显瑕疵的孤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没有法律依据。

(1)卞某提交一审法院的借条,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借款人签名、借款日期等内容完备,不存在瑕疵。

(2)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书写借条的纸张应为何种规格。因此,在任何规格的纸上书写借条,形式都是合法的。一审法院仅以“借条下部边沿是斜边,不是完整的规格”为由,认定卞某提供的借条“存在明显瑕疵”,毫无法律依据。对此,卞某在庭审中及开庭后都有作出合理解释,朱某当时原本就是拿这样一张纸书写借条,卞某不曾对此借条进行裁剪。

因此,卞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借条,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是合法的,不存在瑕疵,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适用错误。

本案中,卞某主张朱某偿还借款并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为此,卞某举证了朱某亲笔书写的借据,至此,卞某的举证责任完成。而朱某主张卞某裁剪了借条底部不利于朱某的内容,但朱某无法对此举证。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朱某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理应支持卞某的诉讼请求。但是,一审法院却罔顾法律,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毫无法律依据的认定卞某提交的借条存在明显瑕疵,据此驳回卞某的诉讼请求,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二)被上诉人律师代理意见

1、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朱某与某公司之间,卞某诉请朱某向其个人还款,缺乏事实依据。

2、一审以卞某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请,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妥,判决结果公正、合理,是完全正确的。

三、法院认为

虽然卞某提交的借条外观上不规则,但该借条、内容完整,没有证据证明借条曾经被裁剪,朱某所提出的其他抗辩意见亦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本院确认借条的真实性。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

四、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朱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卞某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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