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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段某、广州市某羊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张某诉段某、广州市某羊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向法院起诉称其向段某、某羊公司购买某羊公司拥有所有权的设备后,因设备无法办理过户、销户手续,只能做废品处理,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周洁琪代理某羊公司应诉,获得胜诉。后张某提起上诉,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某羊公司无须赔偿张某任何损失。

一、基本案情

张某诉称:2012年7月18日,张某与段某、某羊公司就购买某羊公司拥有所有权的10套搪瓷反应釜、13套不锈钢反应釜及18个冷凝器等设备达成了协议,约定:总价款420,000元,张某向段某支付设备过户登记手续费押金10,000元;某羊公司提供该批设备的全套安全技术档案,并由段某办理该批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过户、销户手续。协议订立当日,张某占有了该批设备,并将总价款及押金支付给了段某。2012年8月,张某发现两被告销售的全部设备因档案不完整,不能进行正常的过户、销户手续,由于该批设备属于压力容器,依法应进行使用登记,否则无法使用,并应按废品处理。张某为购买该批设备共花费货款420,000元、拆卸费40,000元、运输费25,000元,而该批设备作为废品处理仅235,000元。因此,两被告造成张某250,000元的损失,张某发现这一事实后曾试图与两被告协商解决此问题,但两被告一直不予理睬。

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特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50,000元;2、段某返还过户登记押金10,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两被告共同造成张某25,000元的损失。两被告将废品当做设备销售的行为已属于严重违约,其应承担由此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1、被告某羊公司律师代理意见

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1)我方当事人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我方当事人已将某园路X号建筑物内的所有建筑物废料及其附属设备和设施转让给东莞市某城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城公司”)。根据张某的证据,与张某达成协议的是段某,我方当事人没有责任履行张某与他人的买卖协议,我方当事人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事实上,我方当事人对张某与段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也是不知情的。

(2)根据我方当事人与某城公司的约定,我方当事人没有办理废旧设备过户手续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约定,设备是以废料的形式转让给某城公司的。设备转让后,需要办理的是销户手续而非过户手续,且销户手续也是某城公司办理,我方当事人只负责提供资料。我方当事人已经提供了资料给某城公司,设备也成功办理了销户手续,故我方当事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3)张某没有证据证实其向段某购买的设备就是我方当事人转让给某城公司的设备,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2、被告段某律师代理意见

张某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违反诚信原则,段某没有办理该批设备手续的义务。张某各项损失也没有证据证实。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

张某提交的《汇总表》中,除储气分水器、聚酯玻璃反应釜、污水处理反应釜、油气分离器、空气储罐及锅炉外,其余容器的设备的出厂编号均包含在某羊公司提交的《广州市特种设备适用登记变更申请表》中,段某提交的《设备清单》中记载的设备使用证编号亦包含在《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中,故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段某交付张某的2012年7月18日收条记载的搪瓷反应釜、不锈钢反应釜、冷凝器中,大部分属于某羊公司转让给某城公司的建筑物废料及其附属设备和设施。但是,与某羊公司签订合同的系某城公司而非段某或张某,系某城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段某处理某羊公司的建筑物废料和其他废旧物品的转让事宜,而与段某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系张某。因此,张某要求某羊公司承担义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法院判决

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张某押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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