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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中科技公司诉惠州市某伟仕视听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某中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中科技公司”)诉惠州市某伟仕视听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视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接受某中科技公司委托,起诉惠州某视听公司,要求支付货款2,189,187元,获得胜诉。

一、基本案情

某中科技公司诉称:2009年7月23日,某中科技公司和惠州某视听公司签订对帐单,对帐单主要约定:从2008年10月20日至2009年2月份,惠州某视听公司向某中科技公司购买硅钢片多批,货款1,355,568元;从2008年7月16日至2009年4月24日,惠州某视听公司向某中科技公司购买IC(电子元件、集成电路)多批,货款1,409,476元。硅钢片交易金额加IC交易金额共计2,765,044元。直到2009年4月30日,惠州某视听公司共支付货款575,857元,尚欠货款2,189,187元。后某中科技公司多次催收未果。

为保障某中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惠州某视听公司支付某中科技公司货款2,189,187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惠州某视听公司承担。

二、律师代理意见

惠州某视听公司拖欠某中科技公司货款2,189,187元。以上欠款数额有惠州某视听公司的财务人员曾某、刘某予以确认。还有惠州某视听公司经办人钟某在协议书上予以确认。为此,惠州某视听公司应返还该笔拖欠货款和赔偿利息损失。

三、法院认为

惠州某视听公司向某中科技公司购买硅钢片、IC(电子元件、集成电路)多批,货款共2,765,044元,惠州某视听公司支付575,857元,相抵之后惠州某视听公司仍欠某中科技公司货款2,189,187元,以上有某中科技公司提供的《对帐单》、《协议书》、《缴费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惠州某视听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故此某中科技公司请求惠州某视听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2,189,187元及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利息以所欠货款2,189,187元为本金,从2009年9月6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法院判决

惠州某视听公司一次性付清给某中科技公司货款人民币2,189,187元及利息(利息以2,189,187元为本金,从2009年9月6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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