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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升公司诉某伟仕视听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某升公司诉某伟仕视听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视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升公司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作为其代理人,起诉某视听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货款440,443元,获得胜诉。

一、基本案情

某升公司诉称:2009年7月23日,某升公司和某视听公司签订对帐单,对帐单主要约定:到2008年4月1日为止,某视听公司向某升公司购买IC(电子元件、集成电路)多批,货款765,444.92元。截止2009年4月1日某升公司收到某视听公司货款325,010元,相抵之后某视听公司还欠某升公司货款440,443元。后某升公司多次催收未果。

为维护某升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某视听公司支付某升公司货款440,443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某视听公司承担。

二、律师代理意见

某升公司依约向某视听公司供货后,某视听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拖欠的货款440,443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某视听公司应支付拖欠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

三、法院认为

某视听公司向某升公司购买IC(电子元件、集成电路)多批,货款共765,444.92元,某视听公司支付325,010元,相抵之后某视听公司仍欠某升公司货款440,443元,有某升公司提供的《对帐单》、《协议书》、《缴费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某视听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故此,某升公司请求某视听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440,443元及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利息以所欠货款440,443元为本金,从2009年8月28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法院判决

某视听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给某升公司货款人民币440,443元及利息(以440,443元为本金,从2009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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