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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广东某电子数码交易城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广东某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高电子公司”)以广东某电子数码交易城(以下简称“某数码交易城”)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某数码交易城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周洁琪为代理人,二位律师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认定某高电子公司要求某数码交易城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基本案情

某高电子公司诉称:其为“某高”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其生产的手机,尤其是音乐手机在国内具有极高的人气和市场占有率,但是在某数码交易城内存在商铺擅自销售侵犯某高电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某数码交易城作为市场的出租方与管理者,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管义务,因此诉请法院判令:某数码交易城连带承担因第三方经营者侵犯某高电子公司商标权而对某高电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的赔偿责任。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某数码交易城不是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二)某数码交易城已经履行了出租方的义务,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和《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保证书》中明确约定经营者(承租人)应合法经营,因此某高电子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某数码交易城场所内涉案第三方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与某高电子公司的注册商标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会产生混淆,且经营者并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消费者表示其所销售的产品就是某高电子公司的产品,所以经营者的行为并没有侵犯某高电子公司的商标权。

(四)某高电子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院认为

某数码交易城作为开办者及经营管理者,不可能随时监控商户的经营行为,也没有直接制止商户侵权行为的法定职权,某高电子公司认为某数码交易城应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法院判决

驳回某高电子公司要求某数码交易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注:本案二审判决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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