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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

李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吴益辉接受李某的委托,起诉高某要求离婚及分割财产,获得胜诉,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李某诉称:其与高某于1981年9月经他人介绍相识,1982年5月5日登记结婚,1983年11月29日生育女儿高某乙(现在某某中专学校读书)。李某与高某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女儿的教育问题曾发生争吵,李某与婆婆关系不和睦导致夫妻矛盾更趋恶化。现存夫妻共同财产有:广州市江南西路XX大街X号X房房屋一间。李某因购买上述房屋向其家人共借款61,600元至今未有偿还。该屋结构为三房一厅、一厨、一厕,现居住人口共4人,分别为李某与高某及女儿高某乙和高某母亲.现李某起诉高某要求离婚及分割财产。

二、律师代理意见

李某与高某婚后感情不好,双方经常为经济、生活琐事及女儿的教育问题发生争吵,夫妻还长期分床,高某及其家人曾不让李某进家门,现李某对高某已无夫妻感情,故李某坚决要求与高某离婚。由于女儿现尚在读书,离婚后高某每月负担女儿抚育费500元。

夫妻共同财产广州市江南西路XX大街X号X房房屋2/3产权归李某所有,其余产权归高某所有.李某为购买房屋共向家人借款61,600元,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某与高某共同偿还。高某为购买房屋曾向其兄借了50,000元,但该款已经偿还,至于高某称向他母亲及朋友借债共65,000元用于购买房屋一事李某不知道,不同意与高某共同偿还其所称债务。离婚后李某住在广州市江南西路XX大街X号X房西南房,高某住女儿原来居住的中间房,厅、厨房、厕所共用。

三、法院认为

李某与高某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的,但是夫妻婚后缺乏相互谅解的精神导致夫妻矛盾,李某与婆婆关系不和眭致使夫妻矛盾更趋恶化。现李某要求离婚,高某表示同意,故可认定李某与高某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对李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李某与高某婚生女儿虽已年满18周岁,但其现尚在某某屮专学校就读,李某要求高某负担女儿生活费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只是高某目前尚在待就业中,其每月经济来源仅有440元,要求其每月负担女儿生活费500元已超出了其经济承受能力,根据实际情况由高某按其每月收入的30%负担女儿每月生活费132元为宜。

座落在广州市江南西路XX大街X号X房是李某与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由于李某与高某没有对各自的财产是否属个人财产进行约定,故该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李某与高某各占1/2产权,李某要求占有该屋2/3产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李某因购买房屋所借债务61,600元应由李某与高某共同偿还.高某虽称为购买该屋所借债务中尚有65,000元未有清偿,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对高某所述债务本院不予认定。

四、法院判决

(一)准许李某与高某离婚。

(二)离婚后,高某每月负担婚生女儿高某乙生活费132元,至女儿中专学业修完时止。

(三)离婚后,座落在广州市江南西路XX大街X号X房的房屋产权由李某与高某各占1/2。

(四)李某向其家人所借夫妻共同债务61,600元由李某与高某共同偿还。

(五)离婚后,李某使用广州市江南西路XX大街X号X房的西南房(即李某与高某原来使用的房间),高某使用该屋的中间房,厅、厨房、厕所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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