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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诉阮某、郭某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谭某诉阮某、郭某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谭某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起诉阮某、郭某,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获得胜诉,为谭某成功追回被拖欠工资四万余元。

一、基本案情

谭某诉称:其与阮某、郭某于2007年12月23日签订《劳动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大岗园林宾馆装修工程项目部第一施工队(甲方)雇请谭某为代表的木工班(乙方)进行大岗园林宾馆客房部室内装饰工程。阮某、郭某和谭某分别在协议书的甲方和乙方代表处签名。双方于2009年9月1日签名确认《大岗园林宾馆计时工剩余工资支付单》,确认共欠谭某剩余工资44,300元。因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09年10月9日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阮某、郭某立即支付44,300元工资,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律师代理意见

2007年12月23日,谭某与郭某签订《劳动协议书》,约定聘请谭某施工作业番禺大岗园林宾馆客房部室内装饰工程。谭某依约完成该项工程,但阮某、郭某拖欠谭某44,300元工资至今未付。


三、法院认为

阮某、郭某欠谭某工资44,300元的事实有谭某提交的《大岗园林宾馆剩余工资总结算清单》、《装饰工程结算清单》、《欠条》、《大岗园林宾馆计时剩余工资支付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谭某要求阮某、郭某支付上述工资44,3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阮某、郭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工资44,300元给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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