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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江某、黄某、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李某诉江某、黄某、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因遭受交通事故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担任其代理人,起诉相关责任人江某、黄某、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在罗律师的帮助下,李某顺利拿到赔偿款。

一、基本案情

李某诉称:2008年12月9日8时许,江某驾驶粤A867XX号轿车沿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省旅游学校站对出路段,遇行人李某由北往南横过道路南侧路面与粤A867XX号轿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粤A867XX号轿车的登记车主是黄某,该车已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2009年1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作出穗公交白云一认字[2008]第006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李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即被送往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救治,直至2009年1月6日出院,共住院治疗29天。2009年2月25日,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残疾鉴定,结论为李某因车祸致右肱骨中段骨折伴右桡神经不全性损伤,评为十级伤残。故诉至法院,请求江某、黄某、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33,812.7元、护理费1,535元、交通费1,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营养费4,000元、法医鉴定费620元、残疾赔偿金35,39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83,266.3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余额53,266.3元。本案诉讼费由江某、黄某、某保险公司承担。

二、律师代理意见

李某因其与江某的共同过错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事故后李某经司法鉴定被评为十级伤残。为更好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我们将肇事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使理赔更加迅速,更好地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认为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江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恰当,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江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已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伤残费用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由某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及伤残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江某作为直接侵权人,黄某作为登记车主,应对超出部分的6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参照广东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李某的损失共计40,278.6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某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护理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0,2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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