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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荣强迫交易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周洁琪律师依法接受强迫交易罪一案被告人陆某荣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二位律师为陆某荣作罪轻辩护,被法院采纳,最终陆某荣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相当于被羁押多久判多久。

  一、案情简介

  被害人唐某强于2004年承包了被告人所在村子的2400亩山林,本案同案被告人罗某希望被害人将其砍伐的木头卖给自己,但被害人拒绝,于是罗某便雇人在被害人运木车辆必经的山路挖了两个大坑,迫使被害人改走途经被告人陆某荣所在村子的其他山路。罗某就此与被告人进行谋划,希望被告人带领村里人在被害人运木车辆经过时以压坏水管和路面为由进行拦截,最终达到迫使被害人低价转包山林,并从中获利的目的。被告人带领村民实施了上述行为,并且因拦截分别获得了被害人支付的3,000元补偿款和维修自来水管的5万元押金,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也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提起公诉。

  二、律师辩护意见

  1、本案的发生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涉案村村民因被害人承包山林的租金问题一直有纠纷,并且村民认为被害人擅自占用了该村的自留的200多亩杉头地,因此多次向政府、司法所反映上述问题,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这导致被告人陆某荣产生让被害人退出承包的念头,这是本案发生的内在原因。

  2、被害人唐某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陆某荣的供述及罗某杨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运输木材的行为,确实损坏了村道路和水管,村民拿到被害人的补偿款后,也对水管进行了维修。可见,被害人在使用村道运输过程中,确有不当之处。

  3、被告人陆某荣是为了集体利益才进行拦车,并未有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的目的。根据陆某荣的供述及本案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组织村民进行拦车,使得被害人退出承包关系,为的是使村里能够有钱维修山路和增加村里的收益,拦车过程中从被害人处获得的3,000元补偿款用于维修水管和支付村民拦车、修水管的误工费,其余的钱交给了村里的财务人员,也将用于村建设,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获取个人不正当利益,也不存在获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4、被告人悔过态度好,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5、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初犯。

  综上,律师认为被告人陆某荣主观恶性极小,犯罪情节轻微,而且已经拘留了8个月,充分接受了教育改造,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悔改表现。故恳请合议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能够从轻处罚。

  三、法院认为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组织村民进行阻拦被害人运木车辆,迫使被害人退出承包关系,主观恶性极小,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犯罪前科,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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