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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律师接受抢劫罪一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罗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为陈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在法院阶段为其作罪轻辩护,陈某最终被判处缓刑。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我方当事人)、钟某荔湾区某公园内对被害人黄某实施抢劫,由被告人陈某持转头打伤黄某的头部,共同抢走黄某的移动电话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5元)。

  2009年12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我方当事人)、钟某、秦某在荔湾区某人行天桥附近,对被害人詹某进行殴打后实施抢劫,抢去詹某移动电话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2元)、现金人民币150元。

  公诉遂将以上被告人以抢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律师辩护意见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在2009年12月29日参与的某人行天桥附近对被害人詹某实施抢劫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2、被告人陈某同时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

  (1)被告人陈某为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年仅15周岁,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陈某等人抢劫数额较小,且家属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全额赔偿,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4)被告人陈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有悔意,认罪态度好,自始至终口供如一,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

  (5)被告人陈某已获得被害人原谅,被害人亦表示希望司法机关能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发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6)被告人陈某的父母在得知儿子的犯罪行为之后,深感愧疚和懊悔,并保证今后一定花大量的时间、精力用更正确的方法教育、帮助、监督被告人陈某,保证其不会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

  (7)被告人陈某是广州市某学校的在校学生,校方亦表示希望司法机关给他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从轻处罚,使他能回校完成学业。

  三、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钟某、秦某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退出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摘要)

  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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