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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周洁琪律师依法接受妨害公务罪一案犯罪嫌疑人郭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由番禺区检察院经办,周律师查阅全案证据后,认为公安机关指控郭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遂向番禺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番禺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周律师的意见,对郭某不予起诉。


  一、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称:2013年4月28日23时18分左右,犯罪嫌疑人谭某飞、谭某萍在番禺区南村镇星之光KTV与同事王某等人喝酒后,乘坐出租车到达番禺区南村镇塘西村中华美食城侧停车场路段时,两人因车辆未到达指定地点及司机拒不开具等额发票等事,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吵。争吵期间谭某萍打电话给星之光KTV的王某,让王某叫上一起喝酒的其它同事过来帮忙。犯罪嫌疑人王某带同覃某、王某彪、曾某、郭某等人到达中华美食城后,五人呵斥出租车司机下车理论、并用拳脚敲打出租车(致出租车四扇门把手毁坏、车体轻微凹陷变形)。民警冯某昌及巡逻队员着装并驾驶警用车辆赶到现场后,对王某、覃某、王某彪、郭某、曾某的砸车行为予以制止,但五人酒后比较激动,不听劝阻,并拉扯执勤的民警及巡逻队员,致民警冯某昌及治安员陈某林轻微伤。民警冯某昌与巡逻队员多次劝导双方人员到派出所处理,但王某一方的人员情绪激动,并多次冲撞民警及巡逻队员构成的人墙防护,欲继续打砸车辆及司机。民警冯某昌在多次劝说无效,涉案人员失控等危机情况下,右手持枪向天鸣枪一发示警。随后公安增援人员到场将现场控制,并将涉嫌妨害公务的王某、覃某、王某彪、郭某、曾某五人传到派出所调查。

  二、律师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存在妨害公务的行为,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如下:

  1、根据郭某本人的供述,其在本案中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

  2、多名同案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与郭某的上述供述能相互印证,证明郭某在案发过程中一直劝导覃某,没有实施拉扯或殴打警务人员等妨害公务的行为。

  3、派出所一方的证言和陈述不能证明郭某实施了拉扯或殴打警务人员等妨害公务的行为。

  4、番禺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5月21日提请贵院对郭某批准逮捕,贵院经审查后,以本案证据难以认定郭某有妨害公务及寻衅滋事的行为为由,于2013年6月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在贵院决定不批捕后,侦查机关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郭某有妨害公务的行为,仍移送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以上分析,本律师认为本案认定郭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不足,希望贵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慎重处理,依法对郭某不予起诉。

  三、处理结果

      对郭某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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