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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贪污罪经辩护被改变定性为 职务侵占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周洁琪律师依法接受涉嫌贪污罪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涉案金额三十多万元,被告人张某原被公诉机关指控犯贪污罪,该罪的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位律师为其作改变罪名及罪轻辩护,该意见被法院采纳,认定张某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构成贪污罪,并适用缓刑。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12月30日至2000年2月15日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市医药工业研究所后勤供应科采购员期间,利用为该所动物室采购饲料、药品、奶粉、疫苗等物品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进仓单加大购物发票金额套取现金后回单位报账的手法,先后多在广州市某区某农副产品购销站虚开发票139张,共套取现金人民币1,600,125元,除支付虚开发票手续费人民币36,170.5元及为单位支付饲料款人民币276,975元,疫苗款人民币25,548元,奶粉款人民币25,885元,杂物款人民币50,000元,业务招待费人民币40,000元,业务交通费人民币10,000元外,其余的人民币1,135,546.5元由被告人张某据为已有。除已归还人民币150,000元外,其余款项至今无法归还。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某为非在编人员,其从事收取水电费并汇总上缴的工作,不属于公务,不具有管理监督的职权,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2、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已主动退还了304,208元,已挽回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3、被告人张某归案前在读专升本课程,希望法庭对其判处缓刑,让其尽快回归社会,继续接受教育。
  三、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不当,被告人张某为被害单位聘请的非在编人员,在工程服务部负责向学校的教职工、学生等收取水电费并汇总上缴的工作,不属于公务,被告人张某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且归案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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