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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标、文某燕诉周某珍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文某标、文某燕诉周某珍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周某珍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为代理人,经过罗律师的努力,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诉讼结果。


一、基本案情

文某标和文某燕诉称:2007年8月11日,文某燕与周某珍就转让位于广州荔湾区某商铺一事签订了《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①周某珍以6万元转让涉案商铺给文某燕经营,周某珍负责办理文某燕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排污合格证、消防合格证、国税、地税等变更手续;②协议签订后,文某燕需向周某珍支付第一期转让费4万元。在周某珍变更完所有证照后,文某燕再向其支付余额2万元;③若由于周某珍办理牌照原因导致文某燕不能合法经营的,周某珍需赔偿文某燕一切投资损失及退回全部转让费。

协议签订后,文某燕向周某珍支付了第一期转让费4万元。正当文某燕积极准备营业的时候,文某燕收到了某法院的一份行政执行裁定书,要求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原因是涉案商铺曾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遭受行政处罚。但周某珍隐瞒该事实,导致文某燕不能继续合法经营。

另外,文某标和文某燕是姐弟关系,涉案商铺的法人是由文某标担任,出资人是文某燕;合同是文某燕签订的,但实际履行是文某标和文某燕;转让费、投资都是由文某燕支付的。于是,文某标和文某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撤销《经营权转让协议书》;2、周某珍向文某燕返还转让费4万元;3、周某珍赔偿文某燕投资损失11,975元。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1、周某珍隐瞒了涉案商铺面临重大行政处罚的事实,致使文某燕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其结果是文某燕接手涉案商铺不足三个月,就接到某法院的行政执行裁定书,执行内容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包括立即停止经营快餐项目,停止涉案商铺超出许可营业部分铺面的经营”,该裁定书直接导致文某燕无法正常经营,并在之后被迫关门停业。

2、针对同一整改内容,某区环保局分别在2007年4月17日、2007年5月10日、2007年6月8日下达了三份行政文书,其中包括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是在这种无法回避的行政处罚决定下,两个月后周某珍就将尚未执行行政处罚的涉案商铺转让给文某燕。但是周某珍在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书》时,对于上述关系重大的事实只字不提,导致文某燕确信涉案商铺不存在任何瑕疵的情况下而签订协议,并因此遭受直接经济损失。

3、由于周某珍故意隐瞒与协议利益有重大关系的有关事实,导致文某燕对协议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给文某燕造成经济损失,其责任在于周某珍。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周某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1、文某燕和周某珍双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书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我方不同意撤销协议书,应继续履行。

2、周某珍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涉案商铺的经营权交给了文某燕实际经营,并依约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变更手续,周某珍已收取第一期转让费并将涉案商铺交文某燕实际经营,双方均已实际履行协议书。

3、周某珍在转让经营权时,不存在故意隐瞒无法办理有关牌照的事实。周某珍经营涉案商铺手续齐全、合法,不存在无法办理牌照的事实,文某燕签订协议之前也审查过周某珍的营业执照等证照,对涉案商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是清楚的,不存在故意隐瞒无法办理有关牌照的事实。

4、对于文某燕所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周某珍在转让之前所受的处罚,周某珍已依该决定书整改完毕,并交纳了罚款,该决定书不影响涉案商铺的继续合法经营。至于文某燕所述的行政裁定书是由于文某燕接手经营后,超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场地所引起的,因此责任在文某燕,该裁定书与周某珍无关。

5、根据文某燕提交的证据,文某燕已经和涉案商铺出租方终止了租赁合同,将涉案商铺交回了出租方。即使撤销文某燕和周某珍间的《经营权转让协议书》,文某燕也无法将涉案商铺重新返还给周某珍进行经营。因此不能撤销文某燕和周某珍间的《经营权转让协议书》。

综上,文某燕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三、法院认为

虽然《经营权转让协议书》是由文某燕和周某珍签订的,但文某燕主张实际上是由文某标和文某燕共同履行义务、共同享受权利,周某珍也予以承认,本院据此确认合同的相对方是文某标、文某燕和周某珍。

根据行政部门的行政文书,涉案商铺因周某珍超出经营场所经营而处罚,周某珍转让前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周某珍也无权将涉案商铺的经营整体全部转让给文某燕,因此就转让而言,部分转让有效,超出经营场所的违法经营部分转让无效。所以协议书关于超出经营场所部分的转让也无效。由于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自始无效,文某燕也无权要求撤销该合同无效部分。

至于有效部分,文某燕在接受转让时,理应审查清楚涉案商铺的基本情况,包括证照是否齐全、商铺的经营地址以及经营范围等,这些资料除了由周某珍提供,文某燕也可通过其他公开渠道进行了解。同时,文某燕在签订协议书时,也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其对两份协议中涉案商铺的经营场所差异也没有提出质疑。至于涉案商铺是否盈利,文某燕在接受转让时就应予以认真考虑。以上是文某燕进行投资需要考虑的、也是合法经营的要求,文某燕应该知道并且可以通过各种公开渠道进行了解。周某珍是否隐瞒,都不构成欺诈。

双方对合同有效部分已经实际履行,无法撤销,但是对于无效部分,应自始无效,因此周某珍应向文某燕返还无效部分的转让费2万元。文某标和文某燕诉讼请求中超过该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四、法院判决

周某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文某燕返还转让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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