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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黄某磊等4人诉苏某、钦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黄某、黄某磊等4人诉苏某、钦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运输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黄某在丈夫发生交通意外死亡后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为代理人,罗律师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因肇事司机只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赔偿的数额不高,因此建议黄某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两个方面分别向肇事方及雇佣方追讨赔偿,并指导黄某收集了多份重要证据。最终上述两个案件因证据及理由充分,均以调解结案,为黄某更快、更多地争取了赔偿款。


一、基本案情

黄某诉称:2014年5月23日05时10分许,黄某乔驾驶粤C牌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小客车”)沿钦东高速公路由钦州往防城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钦东高速公路上行线11KM+800M时,其车追尾碰撞到前面同方向行驶,由苏某驾驶的桂N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及所载钢管,造成黄某乔当场死亡。

根据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钦东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苏某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经调查,苏某所驾驶的桂N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某汽车运输公司所有,并于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通强制险等保险。

吴某是该小客车的所有人,其与罗某合资购买用于共同经营运输生意,2014年4月,黄某乔经证人伍某介绍作为司机为吴某及罗某开车运输冻肉。事故发生时,黄某乔正在为吴某及罗某开车运输冻肉。

黄某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某保险公司、某汽车运输公司、苏某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54,322.24元、死亡赔偿金181,357.02元、交通费4,500元、误工费3,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共343,329.2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后,又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吴某、罗某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126,751.9元、死亡赔偿金423,166.38元,交通费10,500元、误工费7,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共667,768.2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诉某保险公司、某汽车运输公司、苏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1、苏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某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2、某保险公司应先在交通事故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先予赔偿。

(二)诉吴某、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黄某乔在为吴某、罗某提供劳务时发生交通意外死亡,吴某、罗某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三、调解结果

(一)诉某保险公司、某汽车运输公司、苏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某保险公司支付给黄某、黄某磊等4人保险赔偿款25万元;本案受理费3,224元由黄某、黄某磊等4人承担1,075元,某保险公司承担1,075元,苏某承担1,075元。

(二)诉吴某、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1、吴某于调解当天一次性赔偿13万元给黄某、黄某磊等4人。

2、罗某赔偿黄某、黄某磊等4人13万元,于调解当天一次性赔偿12万元,余下1万元定于2015年4月1日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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