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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广东省某艺术剧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仲裁一案

吴某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其与广东省某艺术剧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剧院)之间的劳动合同,某剧院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周洁琪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罗律师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提出双方劳动合同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律师的意见,仲裁委予以采纳,最终驳回了吴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一、基本案情

吴某诉称:吴某于2015年9月1日入职某剧院,工作岗位是会计,每月工资5,000元。2015年12月4日某剧院人事部口头通知吴某解除劳动关系,但吴某一直没有收到正式的解除通知。2015年12月9日吴某回某剧院处发现工作电脑密码被更换,无法工作,劳监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解无果,故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要求恢复吴某与某剧院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罗律师的代理意见

某剧院不同意恢复与吴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首先,某剧院已经于2015年12月4日向吴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之后吴某就向某剧院移交了电脑密码、法人印鉴、财务印章等办公资料,就是进行了工作交接,而且从2015年12月5日起吴某已经没有再上班了。可见,吴某与某剧院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吴某对此是同意的。所以某剧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在2015年12月5日起正式解除。其次,吴某与某剧院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吴某与某剧院的全体员工均不能和睦相处,而且已经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据某剧院了解,某剧院向吴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吴某竟假冒学校校长,捏造事实,打电话给主管部门投诉某剧院,又假冒某剧院名义发出惠民演出的信息,对某剧院进行打击报复,严重影响了某剧院的运作,可见吴某与某剧院之间已经没有任何可以和好的可能性,如果裁决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会造成双方更大的分歧和损害。故某剧院坚决不同意继续履行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另外,某剧院出于正常运作的需要,已经在2016年1月1日聘请了新的会计人员,因此某剧院已经无法给吴某提供工作岗位,双方原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恳请仲裁委综合考虑上述意见,结合本案客观事实,依法驳回吴某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庭意见

吴某与某剧院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履行,需要双方达成合意,才能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吴某与某剧院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均有双向选择的权利。某剧院作为用人单位,拥有用工自主权。本案中,虽然吴某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也没有收到某剧院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从吴某与某剧院的微信对话可知,吴某已清楚知道某剧院单方辞退的意思表示,吴某实际在2015年12月4日后也没有回某剧院处继续工作。而某剧院向本委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快递单及邮件拒收记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某剧院已于2015年12月5日与吴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吴某原担任的工作岗位已安排了新的工作人员顶替,且某剧院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视行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见申、被双方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吴某要求恢复与某剧院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四、仲裁裁决

驳回吴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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