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律师依法接受受贿罪一案被告人许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罗律师提出被告人许某归案后退清赃款并具有自首等从轻处罚的情节,该意见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许某缓刑。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1992年7月至1997年间,被告人许某利用其担任广东省某服务公司经理、广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联合国某项目扩建工程、某某中心第一期商品房某苑工程、某某阁住楼C座工程发包给广东省某县第二建筑公司、广东省某县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并先后收受上述两公司负责人贿送的人民币共30,000元。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二、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被告人许某受贿的数额是30,000元,在收受30,000元的同时,没有给单位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情节较轻。且被告人许某在其犯罪事实未被发觉和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即于“双规”期间向纪检部门交代了其收受他人贿赂的全部罪行,并退清账款,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自首。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许某自首情节经查属实。其辩护人以被告人许某能坦白自首,退清赃款并具有自首情节等为由请求给被告人许某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许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