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24066866
13728002088
13728001388
13922466066


戚某、梁某燕诉覃某坚、蔡某娜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

原告戚某、梁某燕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吴益辉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覃某坚、蔡某娜对妨碍原告使用房屋的部分进行整改。吴律师结合实地调查情况向法院发表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原告获得胜诉。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别是相邻两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相邻房屋之间有一处公共天台,被告在其房屋顶的位置开门出入天台,原告在其房屋防盗网上开启门窗门可出入天台。原告认为被告在公共部分修建假山、竹林、鱼池、休闲茶座等建筑物及违法扩建房屋的行为,严重影响其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隐私、自然排水与环境卫生等。

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将妨碍原告房屋通风、采光、日照、自然排水等的假山、竹林、鱼池等建筑物拆除;2、将厨房的油烟排放口恢复原状;3、赔偿原告律师费及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二、吴律师代理意见

1、被告在相邻的公共部分建造了假山、竹林、鱼池、休闲茶座等建筑物,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隐私、自然排水与环境卫生等。

2、被告在相邻的公共部分将其房屋进行了扩建,扩建的部分靠近原告房屋的地方,与原告的卧室距离很近,使得原告无隐私可言。

3、被告违法扩建导致被告厨房的油烟排放口距原告卧室、厨房、卫生间只有0.6米,造成空气污染,房屋屋檐离原告房屋最近处仅0.4米,严重影响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等。

4、被告扩建导致其厨房污水排放口在原告厨房、卫生间窗下,该处长期潮湿、满地污水,造成环境污染。

5、被告的长期侵害,给原告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造成原告严重的精神损害。

三、法院认为

在诉讼期间,虽然被告对公共天台上的假山、竹林、鱼池、厨房的排烟口、污水排放口、自来水管等进行了整改,但是排烟口仍对原告的居住生活造成影响。因此,被告需要再次整改,油烟排放口应与原告的居住房屋保持一定距离。

四、法院判决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在涉案公共天台上的油烟排放管在现有位置的基础上,紧靠被告的厨房外墙边延伸至不少于3.5米左右的长度,油烟排放口向南面。

进入 刑事 房产 经济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