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24066866
13728002088
13728001388
13922466066


谢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周洁琪律师依法接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被告人谢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达673,672元,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位律师指出谢某具备犯罪未遂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获法院支持,最终谢某被判缓刑,并于宣判当天释放。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起,被告人谢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内销售假冒名牌运动服装,并使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档作为仓库。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谢某在上述档口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档口及仓库缴获假冒运动服装共价值人民币258,720元。根据缴获的销售账本,犯罪嫌疑人谢某已销售上述假冒商品共计人民币414,95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认定的已销售金额应当剔除其自有品牌商品的价格;未发货商品的价值已包含现场查获商品的价值,不应在已销售商品价值中重复计算;

2、本案价值258,720元商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谢某因法律意识淡薄才实施本案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

4、谢某从归案到审判阶段,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证明其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确有悔罪表现;

5、谢某自愿缴纳一定的罚金,接受法律的制裁;

6、谢某的儿子正准备升高中,家人为了不影响其学业,一直隐瞒谢某的情况,恳请法院对谢某从轻判决,让其早日重归家庭,照顾儿子。

基于以上情节,请求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在具体量刑时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减轻处理,对其适用缓刑。

三、法院认为

被告人谢某销售公安机关在上述时间及地点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258,720元的部分,被告人谢某该部分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就该部分行为可以比照既遂行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没有将该部分行为定义为未遂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进入 刑事 房产 经济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