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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律师依法接受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由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罗俊秀律师在了解案情后,为吴某做罪轻辩护,被法院采纳,最终吴某被判处缓刑,在宣判之日就被释放。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及其亲属因其位于某居委“某某山北侧红谷产”的吴氏祖墓被他人挖毁,便到某居委吵闹,期间被告人吴某先用拳脚殴打某居委干部郑某甲,治保主任郑某见状上前劝阻,被告人吴某便持刀对被害人郑某进行砍打,砍伤被害人郑某的双腿及眼角(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的伤势为轻伤)。被害人郑某被砍伤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吴某因找不到被害人郑某,便砸毁被害人郑某办公室里的液晶电视机、电风扇、玻璃茶几及陶瓷工夫茶具(经估价,合计人民币1,750元)。

二、律师辩护意见

本律师对吴某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应考虑一下情节,从轻判决。

1、吴某的伤害行为事出有因:

(1)吴某及其他村民的祖坟被挖,山地被卖,作为子孙后代,谁都会气愤。吴某等人向村委反映此事,寻求解决的途径,合情合理。

(2)作为主管部门某居委会,接报后没有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调查了解并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处理,反而说要吵得“拳头母”击过墙,郑某和郑某甲还用拳头在吴某面前比划,极具挑衅性。

(3)吴某是没有读书的文盲,村干部是有知识懂政策的人,村干部有责任处理好村民反应的情况,平息村民的怨气,可是村干部没有客观处理好这一事件,导致争吵的发生,村干部应承担主要责任。

2、吴某能坦白交代,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

(1)吴某对打伤郑某的供述是稳定的。

(2)城南派出所在抓获经过中称:吴某在被政策教育后交代了打伤郑某的犯罪事实。本律师认为,该交代属主动交代,因抓获吴某时的罪名是吸食毒品,侦查人员并未就伤害一案进行讯问。

3、吴某愿意对伤者进行赔偿,也愿意赔偿城南街某居委会1,750元的财物损失。

伤者郑某在潮阳法院调查时明确表态不用吴某赔偿并请求法院对吴某从轻处罚。

4、起诉书存在两个地方认定事实不清,请法院予以查明:

(1)吴某没有用拳脚殴打郑某甲。

(2)吴某没有持刀,郑某的伤害是被玻璃所致。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院对其判决缓刑或判处的刑期与其被羁押的刑期一致。

三、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事出有因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的伤害行为事出有因,其能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且被害人郑某自动放弃赔偿请求,要求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法院判决

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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