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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陈某廷其他著作财产权系列纠纷案

中国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某著作权协会”)以陈某廷侵害其其他著作财产权为由诉至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陈某廷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周洁琪为代理人,二位律师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以某著作权协会全部主动申请撤诉结案。

一、基本案情

某著作权协会诉称:某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某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09年6月X日,某著作权协会与涉案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签署了《XX授权合同》,并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某著作权协会有权以权利人的名义同经营者商谈使用该涉案作品的条件及发放使用许可证,向经营者收取使用费,以某著作权协会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等。某著作权协会发现陈某廷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收录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涉案作品,于是诉请法院判令陈某廷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某著作权协会每部涉案作品经济损失6,000元及承担某著作权协会因陈某廷侵权发生的合理维权费用。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陈某廷没有侵犯某著作权协会的某电视作品放映权和复制权,陈某廷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陈某廷没有在其营业场所收录并播放涉案作品,某著作权协会的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某著作权协会没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某著作权协会与某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授权合同》已经期满,某著作权协会无证据证实双方有涉案作品的管理和使用有重新授权。

(三)即使陈某廷是本案合格主体,也构成侵权,某著作权协会主张的赔偿数额和支出费用过高,涉案作品侵权、取证费用存在重复计算情形。

三、法院裁定

同意某著作权协会撤诉申请,裁定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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