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24066866
13728002088
13728001388
13922466066


邱某、罗某英、罗某琪、罗某标诉朱某、陈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邱某、罗某英、罗某琪、罗某标(以下简称“四原告”)诉朱某、陈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四原告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周洁琪担任其代理人,四原告经与夏某的妻子许某、朱某和陈某协商达成赔偿各项损失40万的协议,约定分两期支付,在支付23万后,余下17万一直未支付。最终经过二位律师的努力,成功帮四原告拿到全部的赔偿款。

一、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8日3时,致害人夏某饮酒后驾驶粤A735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白云区朝亮北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谢家庄路段时,遇受害人罗某丰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朝亮北路北侧路面往西方向行驶,结果小型普通客车车头与二轮摩托车车头相撞,造成罗某丰当场死亡及出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认定,夏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四原告经与夏某的妻子许某、朱某、陈某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许某、朱某和陈某赔偿四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所有损失共计40万元,分两期支付。现只支付了23万元,余下17万元逾期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四原告11万元;诉讼费由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承担。另诉讼中,许某支付了其中6万元。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事故发生后,四原告经与夏某的妻子许某、朱某、陈某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许某、朱某和陈某承诺赔偿四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共计40万元,分两期支付。现第一笔赔偿款23万(含丧葬费2万)已如约支付,余下的17万元赔偿款许某、朱某和陈某逾期未付。

为维护四原告的合法权益,四原告特具状将车辆实际支配人朱某、登记车主陈某、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朱某、陈某辩称:对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四原告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理由属实,在四原告起诉后,朱某已筹集了6万元通过许某(夏某的妻子)支付给了四原告,尚欠的11万元赔偿款应由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赔付。

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中,司机夏某属醉酒驾驶,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司不同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法院认为

罗某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四原告作为其近亲属提出相关的赔偿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粤A735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故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四原告的损失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由于罗某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而产生的损失已经超过了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故四原告要求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在11万元赔偿限额内赔偿其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以司机夏某属醉酒驾驶而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法院判决

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四原告11万元。




进入 刑事 房产 经济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