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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周洁琪律师依法接受涉嫌非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办,二位律师了解本案基本情况后,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向市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请求对王某不予批捕。检察院最终采纳了罗俊秀律师的意见,将王某释放。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4日,广州某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格公司)向某银行东山支行申请了3,000万元的贷款,并提供了广州市五羊新城某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作为抵押,并有某格公司的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某格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提出将该物业出售来还款。王某在该笔贷款中负责了部分贷前审查工作。

  2010年10月,广东某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某强公司)表示有意购买某格公司该物业,经某银行同意后,某强公司、某格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由某强公司将购房款直接支付至某银行,以偿还某格公司的贷款本息。某强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后,某格公司在某银行的贷款本息结清,某银行同意涂销抵押,接着该物业过户至某强公司名下。

  2011年6月13日,某强公司向某银行五羊支行申请了2,95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该物业作为抵押,并由某强公司的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王某在该笔贷款中负责了部分贷前审批工作。

  2012年3月,王某将一份有其签名的、关于某强公司购买某格公司该物业经过的报告亲自递交给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后王某于2013年2月25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刑事拘留。

  二、律师法律意见

  罗俊秀律师认为王某在本案中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理由如下:

  1、王某在负责某格公司和某强公司贷款业务的过程中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1)某银行在向某格公司和某强公司发放贷款严格遵守相关程序性规定,未发现有违规行为。

  (2)王某在两笔贷款中仅负责贷前调查工作,其已按规定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了审查。

  2、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其签名的报告,事实上并非由王某本人所写,该报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且没有涉及到发放贷款事宜,所以不能以该报告作为认定王某违规发放贷款罪的依据。

  (1)该报告事实上是由某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写好后让王某签字的。

  (2)该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王某并无法知悉某强公司在购买该物业的过程中是否遭受到损失。

  (3)该报告的内容只涉及到某强公司购买某格公司的过程,无法证明王某由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根据以上情况,王某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希望广州市检察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王某不予批捕。

  三、处理结果

  对王某不予批捕,并依法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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