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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非法经营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周洁琪律师依法接受非法经营罪一案被告人朱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情节,朱某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位律师为朱某作罪轻辩护,最终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但其同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陈某一起使用“阿张”代号每次购买5900份报纸,共销售1,001,112份六合彩报纸,账户上其经营六合彩金额为人民币98万元。

  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经营、销售法律禁止的境外六合彩报纸,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辩护意见

  1、公诉人指控朱某自2010年4月起经营六合彩报,经营金额为980,000元、共销售1,001,112份六合彩报纸、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不足。事实上,朱某经营六合彩报的时间为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参与销售报纸的金额约为76,800元,参与销售报纸份数约为19,200份,违法所得为4,000元,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朱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刚达到追诉标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但两项均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应处以最低的刑期。

  2、朱某是受陈某的指示去经营六合彩报的,朱某没有从中获利,其在经营六合彩报的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朱某没有前科,是初犯。

  4、被告人朱某已吸取教训,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且同意支付罚金。

  三、法院认为

  1、关于各被告人非法经营六合彩报纸的数量和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对于公诉机关关于犯罪数额的指控中证据未达确实、充分的部分未予认定;

  2、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属于独立经营六合彩报的主体,应为其经营数量承担刑事责任,但朱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3、朱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四、法院判决(摘录)

  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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