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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律师接受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达60余万元,赵某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罗律师为赵某作罪轻辩护,赵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适用缓刑。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至2010年4月,广州市某邦纸业有限公司擅自将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白卡纸等保税料件销售给国内客户,然后用后期手册进口的料件顶替前期手册进口的料件复出口,或者使用国内购买的劣质纸张伪报成保税成品出口,用假核销的方式平衡手册。

  被告人赵某、吕某在广州市某邦纸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受周某和季某指使,负责将公司保税料件加工、生产后,销售给国内客户,并且用上述方法做假核销。

  公诉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二、律师辩护意见

  罗律师赵某在本案应认定为从犯,及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赵某在本案中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是直接负责人,是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2、赵某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本案涉及走私货物数额较少,涉及税额只有60多万元,同时海关扣押了被告单位大批纸品,并已追究被告单位单位犯罪的法律责任,国家税款的损失可通过对被告单位处以罚金得到补偿,损失可以挽回。

  综上,赵某虽涉及犯罪,但属从犯,且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恳请法庭对赵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法院认为(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被告单位的走私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赵某在单位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司法机关询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赵某宣告缓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摘要)

  被告人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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