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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盗窃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罗秋月律师接受盗窃罪一案被告人刘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涉案金额34,873元,刘某依法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罗律师着重从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入手对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案件经过五次开庭审理后,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罗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刘某适用缓刑。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15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到某网吧后的停车场,用以前在该网吧工作时偷配的汽车钥匙,盗走被害人梁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小汽车(价值人民币34,873元)。2009年10月1日,被告人刘某驾驶该车途经京珠高速河南岳阳路段时被高速交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二、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原是某网吧的员工,涉案车辆一直由其使用,某网吧非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合理补偿相关费用,故刘某留置涉案车辆的行为合法,不具有盗窃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三、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因与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纠纷,认为该公司未足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实施盗窃,主观恶性较小,且赃车已缴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动机、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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