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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走私毒品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律师依法接受走私毒品罪一案被告人方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但法院最终采纳罗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方某判处该罪的起点刑,即最低刑罚。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11月27日,被告人方某乘坐GZ346国际航班从荷兰阿姆斯特丹飞抵广州白云机场在经过机场海关绿色通道时,被海关员从其携带的行李袋内缴获二盒药片,共计11,964片,经检验是国家一类管制精神药品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净重3,908.1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方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二、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方某行李中所查获物品是朋友托带的,其主观上不知道所携带的是毒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法院认为

  被告人方某携带毒品,选走海关绿色通道,企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罪名成立。

  四、法院判决(摘要)

        被告人方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手表一块、手机一台、港币100元、马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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