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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依法接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被告人陈某栖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罗律师提出被告人陈某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采纳,最终仅对被告人陈某栖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极轻刑罚。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栖为非法牟利,自2007年1月开始,明知唐某等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向其销售的电脑和相机均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2007年5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栖得知同案人有赃物向其销售,即到本市白云区新市棠兴宾馆211房,以人民币500元向唐某收购索尼W50数码相机、联想邵阳8110CFE型手提电脑各1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026元),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律师辩护意见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本案的定性亦不持异议,但被告人陈某栖是初犯,没有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数额较小,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栖从轻处罚。

  三、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栖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栖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陈某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栖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摘录)

  被告人陈某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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