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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南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依法接受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被告人何某南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涉案金额68,749元,罗律师提出被告人何某南是初犯、从犯等辩护意见,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最终仅对被告人何某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极轻刑罚。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南无视国法,故意逃避海关监管,于2007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何某南在明知承运的是走私货物的情况下,为了获取运费,受吴某雇请,驾驶粤LS1658冷冻箱式货车,在汕尾市浪红海湾万聪造船厂非设关码头装载走私货物冻猪肚(蝴蝶肚)924件共16,632公斤运往广州番禺。3月1日凌晨,该车途经深汕高速公路惠东县凌坑路段时,被惠东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深圳海关关税部门核定,涉案货物冻猪肚偷逃应缴税额总计人民币68,7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某南是初犯,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是受他人指使才参与作案,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三、法院认为

  被告人何某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故意逃避海关监管,为走私分子提供运输,协助他人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某南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是受他人指使为走私分子提供运输,协助他人走私,主观恶性小,是本案从犯;且涉案金额仅属较大,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应予采纳,并依法对被告人何某南从轻处罚。

  四、法院判决(摘录)

  被告人何某南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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