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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吴益辉依法接受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被告人柯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该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即为柯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在法院阶段提出柯某是未成年人、初犯且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对柯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份,柯某以人民币2,000元向“老徐”(另案处理)购入一支长枪及弹匣、消声器等枪支配件。同年6月初,柯某又以人民币2,300元向周某(另案处理)购入一支短枪及弹匣等枪支配件,之后使用该些枪支与“老徐”等人在广州市白云山附近参与wargame(真人实战对打)。同年6月上旬,柯某以网名“老柯”通过QQ群发布将上述两支枪支出售的信息,在同一Q群内的何某(另作处理)以网名“橘子”与柯某商谈好价格后,于同年6月中旬在广州市越秀区公园前地铁站出口附近,以人民币3,700元向柯某购买了上述两支枪支及所有配件。

  同年7月份,何某在一个QQ群内发布欲以人民币4,000元出售上述两支枪支的信息。同月24日17时许,何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村永新出租公寓楼XXX房向他人出售上述枪支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长枪、短枪各一支、大弹匣与小弹匣各二个、压缩气体二瓶、消声器与充电器各一个、塑料子弹一袋等物品。同年8月26日15时许,柯某在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进行兵役前政审时被民警发现并抓获。经鉴定,上述两支枪支均具有枪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自制枪支部件,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为自制气枪(非军用)。

  公诉机关认为,柯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辩护意见

  1、柯某非法买卖的枪支只有两支,且没有盈利,该两支枪支与正规枪支在致伤力方面具有很大差别。

  2、柯某的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请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3、柯某是未成年人,案发时,未满十七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法庭给予减轻处罚。

  柯某因法律意识差,没有想到买卖枪支是违法行为。柯某在看守所被羁押了两个多月,他万分懊悔,深刻认识到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也给自己带来深刻的教训,具有悔罪表现。柯某自被取保候审以来,传讯时及时到案,接受调查和审讯,遵守取保候审的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

  请法庭根据柯某的年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柯某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

  三、法院认为

  柯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但柯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四、法院判决

  柯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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