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吴益辉律师依法接受开设赌场罪一案被告人宋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吴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为被告人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使被告人宋某免予羁押。本案历经三年,经吴律师多次调查取证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有力辩护,法院最终采纳吴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宋某宣告缓刑。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初,同案人李某保、李某生、钟某冰、王某、曹某(均已判决)在本市天河区沙太南路的某汽配城某铺二楼开设赌场,以打电话介绍、支付路费等方式吸引赌博人员到该处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赌资中抽取3%的“水钱”。李某保等人负责发牌,曹某伙同被告人宋某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同年3月10日凌晨2点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李某保等人及参赌人员多人,缴获李某保等人抽取的“水钱7600元、赌资621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宋某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罪行,请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前后供述一致,如实交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及检察机关的起诉,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宋某是初犯,涉案金额小,情节较轻。
本案缴获的“水钱7600元、赌资6210元,”金额较小。被告人宋某只是帮助曹某放高利贷,营利很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小。
3、被告人宋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宋某自被取保候审以来,传讯时及时到案,接受调查和审讯,遵守取保候审的监督管理规定,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
请法庭根据被告人宋某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宋某一次悔过改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宣告缓刑。
三、法院认为
被告人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某受同案人曹某纠合参与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