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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英诉东莞某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唐某英向东莞市莞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东莞某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周洁琪律师为代理人,经过二位律师的努力,成功为原告争取到赔偿,取得案件胜诉,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3月18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由原告承租被告东莞市莞城区X广场C区第一层第110-113号商铺,租期从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租金35,852元/月,广告费500元/月。双方约定免租期为3个月。后因涉案商铺漏水,双方经多次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仍不能解决漏水所带来的麻烦,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并且涉案商铺受损严重。

对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租金及商铺保证金、广告位租赁保证金X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装修费、材料费、加工费、安装费、拆卸费及搬运费共计X元。

二、律师代理意见

1、原告已于双方签订合同当日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及预付了一个月租金,如涉案商铺出现重大的建筑结构问题,应由被告负责修缮。

2、涉案商铺存在建筑结构缺陷,在装修期间及装修完成后,大雨过后发生多次漏水,致使租赁物严重受损,被告无法利用涉案商铺进行经营活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因涉案商铺装修,且无法正常经营,导致原告装修费用及设备费用等损失共计X元。

三、法院认为

(1) 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均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2)对于房屋租赁而言,承租人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从出租人处获得符合使用用途的房屋进行营业,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经营所需的合格房屋。

(3)考虑到涉案商铺漏水肯定会给原告的装修造成一定的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光盘及现场查看所反应的损失情况,再结合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关于装修损失的协商意见,酌情认定涉案商铺因为漏水所产生的损失为X元,被告对原告的该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

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已解除。

2、被告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X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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