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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羊城某企业集团公司诉某市机电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州羊城某企业集团公司诉被告某市机电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于2005年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但经过了四年仍未判决,为此,某市机电安装公司于2009年7月改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律师为代理人,罗律师立即找准争议焦点,积极与法官沟通,使得案件于2010年便出一审判决,且某市机电安装公司一审、二审均胜诉。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1997年2月5日,经过招投标程序,某市机电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机安公司”)与广州羊城某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羊城公司”)签订《“某某商厦”南北楼机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简称《承包合同》),约定:1、机安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羊城公司某某商厦的建设工程;2、工程结算根据市建委不同季度的文件及各季度的实际安装工程量进行分步结算;3、一方逾期支付结算工程款或奖、罚金的,从逾期第十五天起,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对方偿付拖欠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998年4月至1999年11月期间,机安公司与羊城公司先后再签订了《“某某商厦”南北楼机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水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某某商厦”南北楼机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央空调工程补充合同》及《<某某商厦南北楼机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

2000年10月11日,某某商厦工程完工并移交羊城公司使用,机安公司同时向羊城公司申请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羊城公司与机安公司对工程的结算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机安公司遂于2005年6月9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羊城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二、被告律师代理意见(一审)

1、关于羊城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数额。

我方不同意法院委托的广州市某房地产评估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评估出来的工程造价,并已对评估报告提出了合理合法的意见,法院应予支持。

2、关于羊城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

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羊城公司存在两个违约事实:(1)羊城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2)羊城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机安公司办理结算。

三、法院认为(一审)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须严格履行,被告应清偿剩余的工程款并赔偿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一审)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羊城公司向机安公司支付工程剩余价款2,006,787.13元及违约金(自2002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限定支付日,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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