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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玉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简某玉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吴益辉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履行《征用拆迁安置协议书》。经过二位律师的努力,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实现了原告多年来的心愿。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1987年2月20日,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州办事处)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征用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广州办事处征用原告所居住的地址以兴建住宅大楼,新楼建成后原告回迁至新楼702房,回迁面积永久性归原告所有。原告也已经回迁至新楼702房居住。但回迁的房屋却因为广州办事处未对《征用拆迁安置协议书》办理鉴证而无法办理产权证。

另外,某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将广州办事处撤销,并与某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合并为某市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以下简称“广东办事处”)。

原告遂诉请法院判令:某市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为双方签订的《征用拆迁安置协议书》办理鉴证,并协同原告办理回迁房屋的房屋权属登记和领取房地产产权证手续。

二、调解结果

1、原告简某玉与被告广东办事处双方确认702房归原告简某玉所有。

2、被告广东办事处应于2011年8月25日前协助原告简某玉办理702房的房地产权证。关于办证的税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原告简某玉承担。

3、本案之诉双方不再争议。

4、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简某玉自行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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