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开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某开公司)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起诉广州某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景公司)、广州市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建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在罗俊秀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调解结案,助当事人成功收回质保金。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开公司与两被告于2006年3月4日签订了一份《某峰园项目洁具采购合同》,并于2007年1月4日签订了《某峰园项目洁具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称补充协议),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①两被告向原告订购洁具,产品总价暂定为2,776,880元;②结算总价的3%为质保金,质保期为广州珠江新城某峰园工程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备案之日起两年,两被告需于质保期满后7日内向原告付清质保金;③违反合同的一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后两被告拖欠原告质保金。
对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的质保金。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两被告的要求于2007年9月16日把所有货物供货完毕,实际供货金额为2,985,924元,并于2008年5月14日向两被告请求支付货款,后两被告支付97%的货款。但自原告供货完毕之日起至今已接近四年的时间,双方约定的质保期早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仍拖欠原告3%的质保金89577.72元,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守约方的利益。
三、调解结果
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罗律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被告某建公司、某景公司于2011年8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某开公司质保金89577.72元。款项按时支付后,原告某开公司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