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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芳诉广州某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许某芳诉被告广州某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某芳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益辉为代理人,经过吴律师的努力,最终获得胜诉,成功帮当事人追回中介费。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2日,原告(买方)、被告(经纪方)、案外人卓某贤(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约》,约定买卖双方独家委托经纪方促成位于广州市广州大道北瑞兴街X号之X房的房产买卖交易,房产成交价为98万。经纪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廉洁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基于经纪方提供的中介服务,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1.6万元。

2012年12月23日,原告先向被告支付部分咨询及中介服务费8,000元。后三方曾到房管局办理递件手续,但因被告未办理房地产中介许可证,没有中介网签端口,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完成交易。因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8,000元。

二、律师代理意见

1、原告与被告、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被告作为经纪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廉洁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交易手续需在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

2、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咨询及中介服务费8,000元,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3、因为被告没有从事中介的许可证,没有房地产中介网签端口,导致原告与案外人无法完成房屋买卖交易,被告应将咨询及中介服务费还给原告。

三、法院认为

1、经纪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廉洁高效、勤勉尽责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根据法院的调查,被告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不具备从事房地产中介的资质即开展中介经营活动,已违反相关行政规定,其无权收取咨询及中介服务费。

2、被告不具有网签端口,致使原告不能办理交易递件,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收取原告8,000元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于法无据,原告请求返还具有事实依据。

四、法院判决

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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