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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广州某房屋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律师接受陈某委托,起诉被告广州某房屋代理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居间费用,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付损失,由罗律师代理的陈某在本诉、反诉、一审、二审均取得胜诉。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广州某房屋代理有限公司就介绍广州市北京路X号房屋给被告销售事宜,在2003年6月3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介绍被告在成功购买广州市北京路X号产权人为潘某、宁某的房屋时,被告同意支付原告佣金人民币175,000元整。原告已于2003年6月27日先收取被告佣金人民币50,000元整,另被告于2003年7月30日再支付佣金人民币30,000元整,另余95,000元佣金,原业主旧房产证换新手续完毕后,房产交易所确定该房屋可以办理转名过户手续的7天内由被告付清给原告。

现被告在取得该房屋的销售信息后,没有直接购买该房屋,而以被告业务员钟某为卖方代理人,直接将该房屋过户给买方梁某,梁某已于2003年11月18日取得房产证,早已超过7天,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余款95,000元。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佣金95,000元及利息(从2003年11月25日起计至被告清还佣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律师代理意见

1、被告方律师代理意见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从未介绍广州市北京路X号房屋给被告,该房屋是郑某于2003年6月26日向业主购买的,而不是由被告购买。原告于2003年6月30日与被告签订的所谓《协议书》,事实是原告亲笔写给被告的承诺书,原告同意以175,000元为被告的客户,即广州市北京路X号房屋的卖方潘某、宁某及买方郑某指定的落名人梁某办理该房屋的“原业主旧房产证换新房产证”和办继承、处理违章、加建部分确认鉴证等手续,并先后两次收取被告共80,000元,但原告在收钱后并没有办理承诺的事项,甚至找不到人,而全部工作都是由被告方自行完成的。原告未履行承诺导致被告付卖方房屋原占住人搬迁补偿、诉讼律师费等费用和损失共计295,534元,扣除买方郑某支付的190,000元,被告净损失105,534元,另加利息损失7,724元,故反诉要求被告赔偿该损失。

2、原告方律师答辩意见

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根据双方的协议,我方只是为被告提供居间服务,且已经介绍被告成功购买房屋,就应收取佣金,故在签订协议前我方已向被告收取了部分中介费。我方并无向被告承诺办理继承、处理违章、加建部分确认鉴证等手续,故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无理。

三、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恪守执行。被告在协议上确认原告如成功介绍购买广州市北京路X号房屋,则支付佣金,且已经分两次支付了80,000元,现该房屋的产权已登记在被告的股东名下,被告理应按约履行支付剩佘款项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95,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关于支付佣金的约定是要原告办继承、处理违章、加建部分确认鉴证等手续的抗辩和原告没有履行办理上述手续造成被告损失而要求赔偿的反诉,均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法院判决

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95,000元。


2、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利息(从2003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返还95,000元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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