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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15人诉广州市荔湾区某丰服装商场、曹某、广州市某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陈某等15人诉广州市荔湾区某丰服装商场(以下简称“某丰商场”)、曹某、广州市某材公司(以下简称“某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共同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为代理人。罗律师代陈某等人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某丰商场、曹某、某材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某丰商场、曹某向陈某等人支付至腾空之日的租金及违约金。诉讼请求在一审时未得到全部支持,后罗律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使当事人更多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一、基本案情

陈某等人诉称:2002年11月12日,曹某、某丰商场与某材公司续签了《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租用了某材公司使用的位于新豆栏上街X号全幢、打石街X号首层,面积共为368平方米的场地,租期至2006年11月30日。上述房屋是房管部门经租的房屋,某材公司向房管部门承租该屋后再出租给曹某、某丰商场。2004年8月1日,该屋发还给业主管业。2004年10月22日,该屋的业主代理人李某(陈某等15名业主的代理人)与曹某、某丰商场、某材公司签订了《豆栏上街X号、打石街X号首层业主管业协议书》,新业主承认并同意履行曹某、某丰商场与某材公司于2002年11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但签订协议后,曹某、某丰商场一直没有向陈某等人交纳租金,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故现李某提出起诉:1、解除李某与曹某、某丰商场、某材公司签订的《豆栏上街X号、打石街X号首层业主管业协议书》和双方双方同意执行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曹某、某丰商场将该租赁房屋腾空交付陈某等人使用;2、曹某、某丰商场向陈某等人交付至腾退房屋之日止的租金;3、曹某、某丰商场按月租金41300元计算,向陈某等人支付至清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曹某、某丰商场承担。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某丰商场、曹某拖欠租金已有14个月,拖欠租金达60万元,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判令给某丰商场、曹某60天的腾退期,只会令上诉人的损失扩大。

(二)一审没有判决曹某承担清偿租金的责任,明显与事实不符,曹某是场地的实际使用人,其在庭上多次承认场地是其承租,在可以续租的情况下愿意清缴租金,一审已经判令其腾退,却不判决其交租,自相矛盾。

故请求:改判某丰商场、曹某10天内迁出其租赁的房屋;曹某承担清租的责任。

三、法院认为

李某以业主代理人的身份与曹某、某丰商场签订了《豆栏上街X号、打石街X号首层业主管业协议书》,同意继续执行某材公司与某丰商场、曹某所签的租赁协议。某丰商场、曹某对李某的身份并无异议,双方亦按照约定履行由某丰商场、曹某继续使用诉争房屋,但某丰商场、曹某随后却以李某委托手续不全为由拒付租金给李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缺乏合法依据,故原审判决某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正确。

曹某作为讼争房屋的承租人之一,与某丰商场承担共同的义务。鉴于原审判决后某丰商场已交纳了欠租,对此本院对原审判决亦作相应的调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基本正确,但由于二审期间发生新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自认,故对原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

四、法院判决

(一)变更原审判决的第一项为: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解除陈某等15人与某丰商场、曹某同意执行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二)变更原审判决的第二项为: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60日内,某丰商场、曹某迁出、腾空涉案房屋。

(三)变更原审判决的第三项为: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某丰商场、曹某将2005年12月的租金,按月租金41,300元计算,扣除20,000元后一次性支付给陈某等15人。

(四)变更原审判决的第四项为: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某丰商场、曹某将逾期交纳租金的违约金支付给陈某等15人。


(违约金的计算:从2004年11月起,以每月的15日起计算至2005年9月23日止,按每日826元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某丰商场、曹某所欠租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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