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方某、杜某诉广州市某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吴益辉接受方某、杜某的委托起诉某房产公司,要求某房产公司为方某、杜某办理房地产证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获得胜诉。
一、基本案情
方某、杜某诉称:2002年8月27日,方某、杜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方某、杜某向某房产公司预购海珠区江南大道中X号XX华庭负一层(自然层负一层)A161号商铺,总金额为486,286元;某房产公司应于2003年4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综合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方某、杜某使用;某房产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某房产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某房产公司的责任,方某、杜某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27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方某、杜某不退房,某房产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5%向方某、杜某支付违约金等。合同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预售登记。2003年5月14日,方某、杜某办理了收楼手续,收楼前方某、杜某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给某房产公司,但某房产公司至起诉之日都没有办妥房产证。
故起诉要求某房产公司:1、向方某、杜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314.30元(按已付房款486,286元的5%计);2、向方某、杜某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证的违约金4493.28元(以已付房款486,286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1的标准从2004年8月15日开始暂计至2004年9月27日,应计算至办理好房地产证时止);3、立即为方某、杜某办理房地产证;4、诉讼费由某房产公司负担。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方某、杜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其向某房产公司购买海珠区江南大道中X号XX华庭负一层(自然层负一层)A161号商铺,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27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方某、杜某依约向某房产公司交付了房款,某房产公司在2003年5月14日将房屋交付其使用。2003年11月14日,某房产公司向方某、杜某签收《办理“房地产证”业主提交资料清单》,注明某房产公司在方某、杜某提交办证资料后270天办妥房地产证书”,但某房产公司至今没有办妥房产证,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二)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某房产公司同意方某、杜某第一、三项诉讼请求。方某、杜某在2003年11月14日提交办证资料时签署了《办理“房地产证”业主提交资料清单》,清单中约定了某房产公司在业主提交办证资料后270天办妥房产证,此约定是对办证期限的重新约定,应以《办理“房地产证”业主提交资料清单》的约定为准,即某房产公司至2004年8月15日才应为方某、杜某办妥房产证。方某、杜某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支付,诉讼费按比例承担。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方某、杜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某房产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某房产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某房产公司的责任,方某、杜某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270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方某、杜某不退房,某房产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5%向方某、杜某支付违约金。”
方某、杜某于2003年11月14日提交办证资料,但至今没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某房产公司已违约,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迟延取得房地产权证非其责任,某房产公司对此亦有认知,故违约金可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即按约定按已付房款的5%计付。某房产公司亦应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手续。
四、法院判决
(一)某房产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按486,286元的5%计)给方某、杜某。
(二)某房产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理广州市江南大道中X号XX华庭负一层(自然层负一层)A161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