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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建筑公司诉广州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诉广州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接受工程承包方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为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发包方某房地产公司清偿拖欠的工程款、拆迁费等费用,一审、二审均胜诉。


一、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诉称:1993年3月2日,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1)建筑地点在广州市一德路广济新街35—79号,长堤大马路迎珠街32—52号地段。(2)拆迁该地段面积2019平方米内旧屋住户、建设住宅、仓库大楼2栋,每栋九层,共计建筑面积约12,800平方米。(3)建设范围、内容、搬迁动员、临时安置、拆旧房、三通一平、回迁安置、大楼的设计报建。(4)承包上述工程的预算造价为6,201,816元。(5)某建筑公司要回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建筑面积3,368.73平方米,某房地产公司将安置回迁户后的多余面积按每平方米850元计算作为原拆迁费不足部分补偿给其。1995年12月1日其完成一德中路广济新街住宅楼建设工程,并经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质监站验收合格。1996年2月1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拆迁费部分从4,480,935元调整至7,176,000元,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另拆迁和土建期间,其为某房地产公司代支各种费用351,928元。工程竣工后,双方经结算,其完成土建工程造价为8,953,596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分别支付土建工程款7,530,000元和拆迁费6,568,944元。根据工程预算书的约定,某房地产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2%的不可预见费共182,626元,目前尚未支付,现某房地产公司共欠2,565,206元。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归还工程款、拆迁费2,565,206元,利息415,563元。

某房地产公司反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拆迁费1,443,281.22元。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方律师代理意见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某房地产公司将建筑工程发给某建筑公司承包施工。1995年12月1日某建筑公司完成一德中路广济新街住宅楼建设工程,并经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质监站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后,双方经结算,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拆迁费共2,565,206元,利息415,563元。

(二)被告方律师代理意见

关于拆迁费问题,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拆迁总费用由某建筑公司以7,176,000元包干承包,某房地产公司已支付6,568,944元,由于某建筑公司未能在1996年2月26号前办妥报建、监管验收,新发生的临迁费用,应在余款中扣除。至于某建筑公司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各种费用351,928元无法律根据。同时按补充协议,某建筑公司实际购房296平方米,房价款为1,760,460元,该款应在拆迁费中扣除,故某建筑公司应归还某房地产公司拆迁费,总额为2,536,374.96元。关于工程款,土建工程造价经建行审定为8,623,093.74元,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不可预见费182,626元是无理要求,某房地产公司不同意支付。鉴于某房地产公司已支付土建工程费7,530,000元,尚有余款1,093,093.74元,应从拆迁费中扣除,故某建筑公司应归还拆迁费1,443,281.22元。

三、法院认为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承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及建筑施工,违反广州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不得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承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规定,且合同约定的承包施工工程是一至九层建筑,但当时有关部门批准某房地产公司建设施工仅是一至五层建筑,所以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违反有关建筑工程管理法规,应属无效。但考虑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依照公平、合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按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双方对部分拆迁、滞迁、设计等费用的分担,对某建筑公司购买房屋是否成立及买卖房屋每平方单价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是本案产生纠纷的主要症结所在。某建筑公司已为某房地产公司完成拆迁和建筑工程项目,某房地产公司验收使用建筑大楼,所欠的拆迁费607,056元,工程款1,239,806.68元,共1,846,862.68元,应立即偿付给某建筑公司,因某房地产公司拖欠款项,应从结算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同期国家银行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某建筑公司。

四、法院判决

(一)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于1993年3月2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于1996年2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

(二)某房地产公司偿付工程款1,239,806.68元,拆迁费607,056元,共1,846,862.68元给某建筑公司。

(三)某房地产公司偿付报建费370元、工程咨询服务费2,650元、设计费31,703.95元、拆迁费95,500元、搬迁安置费77,000元,共207,223.95元给某建筑公司。

(四)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滞迁费151,805.5元给某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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