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广州市万联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公司”)与广州市江欣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万联公司因在一审中未能获得涉案工程款及利息的优先受偿权,面临无法执行判决款的困境。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接受万联公司的委托为其申请再审,成功争取到上述款项的优先受偿权,帮助万联公司顺利收回款项。
一、基本案情
再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2日,万联公司与江欣公司签订了《广州市环市西路某机电装修工程合同书》。合同签订后,万联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2010年11月15日,涉案工程提前竣工,并于2010年11月16日交付江欣公司使用。江欣公司方代表何某于2010年12月1日签字确认接收已竣工的场地。2010年12月6日,万联公司、江欣公司进行现场验收,2011年5月18日江欣公司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至此,涉案工程总造价6,619,311.91元,江欣公司已付工程款2,593,576元,欠付万联公司工程款4,025,735.91元(含保修金)。根据约定,江欣公司应在60天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工程款项,但至今江欣公司仍拖欠万联公司工程款项未付。故请求:1、判令江欣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025,735.91元。2、判令江欣公司立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工程款利息自2011年7月18日开始计算;保修金从保修期届满,江欣公司应退还保修金之日开始计算,计至江欣公司实际支付完所欠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判令万联公司的上述工程价款及利息就涉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包括公告费1,000元)由江欣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万联公司与江欣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切实履行,江欣公司拖欠工程款侵害了万联公司的合法权益,万联公司要求江欣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计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但工程竣工日是2010年11月15日,故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至2011年5月15日届满,万联公司在期限内未行使优先权,该优先权消灭,万联公司就讼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请求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并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1)穗荔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江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万联公司支付工程款3,768,235.91元及该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1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付);2、驳回万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万联公司因未获得优先受偿权面临可能无法收回款项的困境,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即江欣公司向万联公司支付工程款3,768,235.91元及该工程款的利息;3、改判万联公司对上述工程价款及利息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律师代理意见(再审)
(一)原审判决认定“工程竣工日期是2010年11月15日,故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至2011年5月15日届满”不准确。
2010年11月15日,万联公司申请江欣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向江欣公司提交竣工移交单,但江欣公司不同意此竣工移交单的申请,并在备注一栏写上“实际以双方验收后为准”和“场地临时接收”的意见。2011年5月18日,江欣公司出具《综合验收总结》,并于2010年12月6日确认初验工程的手尾工作已基本完成。可见,江欣公司确认的竣工时间是2011年5月18日。
(二)万联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优先受偿的诉讼,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4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本案事实,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是2011年5月18日,因此万联公司在2011年8月5日起诉请求保护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6个月的期限,应受法律保护。
三、法院认为(再审)
原审对涉讼工程竣工日期认定有误,涉讼工程竣工日期应是2011年5月18日。万联公司于2011年8月5日起诉请求行使优先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原审驳回万联公司就涉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存在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四、法院判决
(一)维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1)穗荔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即:江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万联公司支付工程3,768,235.91元及该工程款的利息)。
(二)万联公司就江欣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3,768,235.91元对江欣公司坐落于广州市环市西路X号之1至X号之40富力环市西苑G5-G9二层商铺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