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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某股份经济联合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某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物科技公司”)诉张某、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某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某经济联合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某经济联合社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作为其代理人,一审获得胜诉。


一、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6日,张某与某经济联合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张某通过公开投标承包庙头后山路两旁商业店铺,位于广深公路庙头段以北,土地一块,投标段编号为13#、14#,作建商业店铺使用,承包期限为30年,从1998年9月1日至2028年9月1日。其后,张某在上述两个标段号的地块上兴建了涉案房屋。

2010年5月10日,某生物科技公司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座落在广深公路庙头龙头路34号二、三层的自用厂房即上述房屋租赁给某生物科技公司使用,租期为1年,即从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租金每月3300元。合同到期后,某生物科技公司与张某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口头约定续租,某生物科技公司继续租赁上述物业并交纳租金,张某仍然收取租金。其后因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黄埔区某站建设需要,需征收本案的租赁房屋,2014年10月,某生物科技公司与张某结清水电费、租金及相关费用,从上述承租物业中搬走。

2014年11月20日,某生物科技公司因与张某对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发生争议,某生物科技公司向某经济联合社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费93201.6元(388.34m2×40元/m2)、搬迁补偿费4880元、补偿奖励9808.16元进行封存,某经济联合社意见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解决方案或到法院进行裁定后,凭协议书或法院裁定书予以解封”。故某生物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经济联合社向某生物科技公司支付营业损失93,201.6元、搬迁补偿费4,880元、补偿奖励9,808.16元,合计107,889.16元。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不同意某生物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经济联合社在本案的诉讼中是一个不适格的被告,其诉讼地位应当是第三人,因为经济损失等补偿,应该由某生物科技公司与张某之间通过诉讼确定这笔钱的归属,然后再由某经济联合社去支付,某经济联合社的地位只是一个代支付人,并非支付这笔钱的主体。


三、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目前权属不明。张某系涉案房屋广州市黄埔区庙头龙头路34号房屋的兴建人和使用人。

涉案房屋在某经济联合社与黄埔区土地开发中心联合发出通知的征收土地范围内,但张某、某经济联合社目前尚未签订拆迁协议,涉案房屋尚未拆迁,即两者之间尚未形成拆迁补偿关系。某生物科技公司与张某在2011年5月31日之后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某生物科技公司使用涉案房屋至2014年10月,张某一直收取某生物科技公司的租金,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关系,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14年10月从租赁房屋中搬出,结束了与张某之间的租赁关系。因张某、某经济联合社之间目前未形成拆迁补偿关系,且某生物科技公司已在2014年10月即结束了与张某的租赁关系,故某生物科技公司与张某、某经济联合社之间不存在拆迁补偿关系。

综上所述,某生物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四、法院判决

驳回某生物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29元,由某生物科技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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