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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万联某工程公司诉广州江欣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广州万联某工程公司与广州江欣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原审广州某公司拖欠广州某工程公司工程款一案中,原审法院未支持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导致某工程公司在执行中无法受偿工程款,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律师接受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为其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改判某工程公司享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最终获得胜诉,帮助某工程公司全额受偿工程款。

一、基本案情

2010年4月12日,某工程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机电装修工程合同书》(简称该合同),该合同签订后,某工程公司依照该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2010年11月15日,涉案工程提前竣工,并于2010年11月16日移交给某公司。某公司的代表于2010年12月1日签字确认接收已竣工的场地,并于2010年12月6日进行现场验收,2011年5月18日通过了综合验收。因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某工程公司遂于2011年8月5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与逾期付款利息,及判令某工程公司就涉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某工程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切实履行,某公司拖欠工程款侵害了某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某工程公司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计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但工程竣工日是2010年11月15日,故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至2011年5月15日届满,某工程公司在期限内未行使优先权,该优先权消灭,某工程公司就讼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请求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如下: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768,235.91元及该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1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付),同时驳回某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某工程公司因未获得优先受偿权一直无法收回工程款和利息,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改判某工程公司对上述工程价款及利息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律师代理意见(再审)

(一)原审判决认定“工程竣工日期是2010年11月15日,故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至2011年5月15日届满”不准确。

2010年11月15日,某工程公司申请某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向某公司提交竣工移交单,但某公司不同意此竣工移交单的申请,并在备注一栏写上“实际以双方验收后为准”和“场地临时接收”的意见。2011年5月18日,某公司出具《综合验收总结》,并确认初验(即2010年12月6日)工程的手尾工作已基本完成。可见,某公司确认的竣工时间是2011年5月18日。

(二)某工程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优先受偿的诉讼,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4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本案事实,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是2011年5月18日,因此某工程公司在2011年8月5日起诉请求保护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6个月的期限,应受法律保护。

三、法院认为(再审)

原审对涉讼工程竣工日期认定有误,涉讼工程竣工日期应是2011年5月18日。某工程公司于2011年8月5日起诉请求行使优先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原审驳回某工程公司就涉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存在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四、法院判决(摘要)

某工程公司就某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3,768,235.91元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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