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广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诉广东某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某装饰公司委托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秀为代理人,为其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房产公司以房屋的所有权抵偿房屋装修工程款60,463,754元,并协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法院予以全部支持,获得胜诉。
一、基本案情
某装饰公司诉称:2015年1月9日,某装饰公司(为乙方)与某房产公司(为甲方)就某广场房屋补强及新增装修工程项目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1、某装饰公司是该工程项目的承包方,某房产公司是发包方。2、工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某路某号。3、工程内容及工程款:(1)某广场负二层、负三层停车场补强、补漏、照明、监控、排水、划线及车道的调整改造,合计10,267.96平方米,工程款29,263,686元。(2)某广场露天广场地面重新铺设,面积2,800平方米,工程款10,640,000元。(3)某广场水电管道、排污管道、水电管井、排污管井建造,工程款3,200,000元。(4)某广场六楼办公楼豪华装修,要求使用高档进口鱼肚白石材以及雕花拼花进行装修(含中央空调),面积1,398.49平方米,工程款18,460,068元。以上工程款合计61,563,754元。4、工程款的支付方式:(1)该合同签订的当天甲方支付600,000元;(2)该合同生效的10日内,甲方支付500,000元;(3)余款在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的5日内清算完毕。5、如超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间30天,甲方未能结清工程款,乙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等。签约后,某装饰公司依约进场施工,于2015年3月11日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并交付使用,双方签订了《工程验收确定书》。可是,某房产公司除按约定支付了前两期共1,100,000元的工程款后,没有按时支付剩余工程款60,463,754元。
2015年3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某房产公司拖欠某装饰公司的工程款60,463,754元,某房产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0日内支付给某装饰公司,如某房产公司逾期支付,其愿意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侨光路12号某层某房及某层某房车库产权作价60,463,754元直接抵偿拖欠某装饰公司的工程款60,463,754元等。
上述协议签订至今,某房产公司仍未支付工程款60,463,754元给某装饰公司,某房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某房产公司以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侨光路12号某层某房和某层某房的所有权抵偿房屋装修工程款60,463,754元,某房产公司协助某装饰公司办理上述两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2015年1月9日,某装饰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2015年3月11日,某装饰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工程验收确认书》,但是某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60,463,754元。于2015年的3月18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某房产公司自愿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某路某号负二层某房和负三层某房车库产权作价为60,463,754元直接抵偿某装饰公司的工程款。某房产公司一直未履行约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二)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关于装修工程款问题,按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装修总费用61,563,754元,某房产公司已支付1,100,000元,尚有余款60,463,754元,由于某房产公司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给某装饰公司,特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三、法院认为
某装饰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签订的上述《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某房产公司拖欠某装饰公司的工程款至今仍未清偿,某房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鉴于双方达成的某房产公司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某路某号某房及某房车库产权作价60,463,754元直接抵偿某装饰公司的工程款的协议,经本院公告公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没有权利人向本院主张权利,且上述房屋并不存在查封、抵押情况,故某装饰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一)某房产公司以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侨光路12号某层某房和某层某房的所有权抵偿拖欠某装饰公司的房屋装修工程款60,463,754元。
(二)某房产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与某装饰公司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将广州市越秀区某路某号某房和某房的所有权登记到某装饰公司名下的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