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律师依法接受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刘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罗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协助刘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并在庭审时请求法院对刘某适用缓刑,该意见被法院采纳,使得刘某在宣判当天就被释放。
一、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4日12时许,刘某在本市海珠区某广场工地,因与被害人青某产生纠纷而持铁棍等器械将其打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等人在公安机关与被害人青某达成和解协议后拒绝履行。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
2014年10月28日,被害人青某与刘某再次达成《和解协议书》,同日,被害人青某向公安机关递交了《撤案报告》。
二、律师辩护意见
刘某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予以轻判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刘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2、刘某是初犯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等情节。
三、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惟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