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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采

法庭内外见真功 罗俊秀律师断案二则

  一九九二年六月,在我方承包广告业务的朱某自筹资金购得一台二手黑色皇冠小轿车,并以此车作抵押物,向我方借款七万元作业务周转金,约定三个月内还清,否则我方有权将车拍卖或以车抵债。但合同签订不久,此车接二连三发生车祸,不但把朱某购车致富的梦想打得粉碎,而且使他三个月内还清借款的承诺成为泡影。在多次追讨无效的情况下,我方被迫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朱某提起诉讼。当时我方诉讼代理人就是罗俊秀律师。




 本来就标的而言,这场官司只有区区几万元,根本不值得小题大做,而且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被告朱某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更应理智对待。然而,被告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却专门聘请二名职业律师为其出谋划策,大钻企业及法律的空子,从而使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搞得扑朔迷离,险恶万分。被告一方面通过换庭、反诉、上诉等法律手段拖延时间;另一方面又给原告设下一个又一个“死亡陷阱”,把一场本来十分简单的钱债官司,演变成一场正义与邪恶的生死决战!




一、去伪存真、实事求是

 被告在同我方业务合作过程中,曾经同在我方当过司机的李某私下结交,暗中雇佣李某为其开车。后来朱、李二人在鹤山路段发生车祸,车辆严重受损。由于发生车祸时,只有李某和被告二人在场,而李某在本案开庭前已经移居国外,“走无对证”,被告认为有机可乘,于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就以我方派司机李某开车造成车祸为由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向被告赔偿14万多元损失。如果反诉得逞,不但可以抵销原告借款,还可以从我方索取至少七万元以上的赔偿!由于反诉状被法院受理,结果一开庭我方就成了反诉的被告!形势急转直下。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袭击,罗律师镇定自若。他不但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的动机及事实,而且了解被告的心理及赖账手法。因此,一方面,他在法庭上与原告一起,利用大量的事实及运用正确的法律对被告的无赖行径即时作出反击,打击被告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则利用休庭时间,立即组织原告到事故现场去调查取证。结果查明,鹤山市电影公司经理反映事故当晚,被告和李某二人曾经在深夜一点多钟跑到鹤山电影公司求援,当时二人全身上下都是泥巴,满身酒气。细问之下,才知道他们开车去阳江路过鹤山时,在一家卡拉OK喝酒泡妞,因酒后超速占线驾驶,与台山开来的一辆正常行驶的15吨大货车相撞,结果连人带车滚落路旁的水沟而出事。在调查中,我方还获得鹤山市电影公司提供的关于被告酒后驾驶造成车祸的多项证据,以及交警部门出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重要文件。由于人证物证俱在,被告无法抵赖,结果被告炮制的“反诉状”被法院驳回。我方取得了第一回合的胜利。


二、深入调查、反败为胜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被告行将败诉之时,朱某又拿出三张盖有我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呈上法庭,再次反诉我方已通过三张收据收取被告上缴的14万元“业务款”。如此一来,被告不但可以分文不付就扣清借款,还可能获得7万多元“业务款”的退赔。被告这招杀手锏,既狠又毒,的确让我方防不胜防。因为根据法院“认章不认人”的司法惯例,只要收据和印鉴是真的,法院就可以判我方收款为实。因此,同罗律师一起参与本案诉讼的另一位律师已经明确表示“这场官司没得打了”,“输定了”,并从此退出本案的诉讼代理工作。法院方面也认为,如果我方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我方肯定败诉。形势再一次急转直下!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罗律师又一次在危急关头,力挽狂澜。他在狡兔三窟的对手面前表现得像猎人一样坚定和自信。尤其在第一回合的角斗取得成功之后,他已经义无反顾地表示要同原告一起,将这场官司打到底!他始终相信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就如《红楼梦》里的一首诗:“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亦无”。只要大胆分析,小心求证,一定可以找出被告的破绽,突破被告设置的“死亡陷阱”!

 虽然如此,但面对一共14万多元的3张收据,罗律师也颇感棘手:他明知这三张收据所记载的款项是假的,而收据和印鉴却是真的,怎么推翻它呢?如果推翻不了,不但原告将蒙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连他自己也无法伸张正义捍卫法律的尊严!罗律师在想:天无绝人之路!既然被告声称交了14万多元业务款,就必定有业务单位交款给被告。只要查明业务单位的交款情况,就能证明缴款的真伪。于是,眉头一皱,计上心头。罗律师当庭提出:被告应列明14万多元业务款的交款单位及交款时间!被告不知是计,马上答应呈交法庭。结果,在对方不知不觉之间,罗律师已经杀了一个回马枪!




 根据被告提供的材料,罗律师指导我方制定了一套以追查业务来源求证缴款真伪的“反证法”。我方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对被告所提供的五个业务单位逐一核实,这是证明三张收据和缴款真伪的唯一方法,也是本案能否反败为胜的关键所在。方案确定后,罗律师不辞辛苦,先后同原告一起三上东莞,二下南海,把被告所列的全部业务来源查了个水落石出。结果,很快获得了二大突破:第一,查出了被告捏造业务来源的大量事实。经过查证,被告所列的五大业务收入,有四项都是假的!另一项虽有事实,但与实际出入甚大:因为被告列出的收入是2.8万,而实际只有1.5万,而且全部都由被告收取现金,根本没有上交原告。加上这笔款的收款时间是在92年10月,被告三张收据的缴款时间是92年9月,没有一笔符合事实。既然被告收款和缴款的证据自相矛盾,又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我方完全有理由将其举证推翻!第二,在东莞某厂的会计凭证中,发现两张被告开出的同样盖有我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这两张收据,同被告在法庭举证的三张收据颜色、规格、号码序列、纸质及印钉工艺都完全相同,证明这本收据一早就被被告盖上了原告的财务专用章,并一直为被告非法所使用和非法所占有。既然被告拥有这本早已盖印的收据,就完全有条件在上面任意填上款项作假证,并以此为依据欺骗法院,反诉原告,骗取钱财。法院对我方提供的大量事实也进行了反复核查,最后一致认定被告提出的反诉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也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结果,这场被告绞尽脑汁、胜算十足的“马拉松官司”,在罗律师的反击下,终于以被告的彻底失败而告终。

 

广东省电影广告公司

经理 伍尚金

200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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