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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以泰方燕君 2017-2-20
随着我国对法治工作的重视和各种途径普法活动的深入,民众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有事找律师,似乎渐渐成为一种常态。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但面对缠诉的当事人,律师是明知这是当事人的无理要求,仍受利益驱动只为赚钱,还是弘扬社会正能量,依法引导当事人不缠诉,实在是考验着律师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笔者团队的罗律师和周律师作为被告某房产公司的代理人,遇到过数十个业主基于同样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在有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后,仍多批次地将某房产公司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又屡屡被法院驳回的系列案件。
第一场诉讼案件:2012年2月,颜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颜某购买某广场负一层某号商铺。2014年10月,颜某办理了该商铺的权属登记,房地产分户图中标有地铁通道。2015年4月,颜某主张在合同签订时的广告宣传中明确颜某所购商铺所在负一层有地铁出口通道,但现在商铺所在负一层根本没有地铁出口通道,直接导致颜某所购商铺价值大减。故颜某以某房产公司未能按照宣传单的承诺设置地铁通道为由将其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违约金等。
越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颜某与某房产公司于2012年2月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恪守履行。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关于地铁出口的问题,颜某提供的证据《房地产分户图》中标有地铁通道,某房产公司对此所作的宣传并非虚构,至于地铁规划的问题,属于政府行为,并非可由某房产公司自行作出变更,某房产公司不违约。因此,越秀法院判决驳回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颜某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在二审案件审理中,颜某联合某广场的众多业主,聚集到广州中院门口示威举牌,并提出诸多无理的意见,企图误导经办法官做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广州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第二场诉讼案件:颜某案判决后,于2015年11月同为购买某广场负一层商铺的其他20多户业主又是基于同样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同样的诉讼请求,将某房产公司起诉至越秀法院。越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房产公司没有违约,且有颜某的相同案件判决为前提,依法判决驳回这20多户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有8户业主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证明这部分业主已经意识到法院判决的合法性,而剩下的10多户业主继续上诉至广州中院。这10多户业主在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又采取聚众到广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州中院门口示威、举牌等过激行为来给政府和法院施压,并将其向媒体单方陈述的报道作为证据提交给二审经办法官,但广州中院还是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场诉讼案件:在前两场案件败诉后,又有同为购买某广场负一层商铺的8户业主在2016年5月以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将某房产公司诉至越秀法院,请求按楼价款的15%赔偿损失。在这次诉讼中,8户业主都没有再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因为其考虑到按原来的方式诉讼已经输了两场,于是改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此诉讼请求也是不对的,因为只要某房产公司不违约,就不用赔偿损失。越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颜某案和20多户业主案的生效判决书已对同类案件作出了认定并处理,因此,这8户业主要求某房产公司按楼价款的15%计付赔偿款没有依据,依法判决驳回这8户业主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有2户业主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而剩下的6户业主仍然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这6户业主的二审案件已有四件维持原判,另外两件仍在审理中。
第四场诉讼案件:在这6户业主二审案件审理中,有6户业主(其中有5户为正在上诉中的业主)又以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规委)和某房产公司诉至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以下简称铁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确认《关于送审建筑设计方案的复函》违法。可见,民事诉讼未了,行政诉讼又来。
上述案例中,从第一场的颜某案,到第二场的20多户业主案,再到第三场的8户业主案,我们不难看出,第三场诉讼案件,即8户业主案是在明显的无理缠诉,而代理8户业主案的律师应该清楚颜某案和20多户业主案的判决结果,但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代理当事人起诉,未免过于为当事人着想了。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律师应及时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案件的客观情况和存在败诉的风险,切勿误导当事人案件仍有赢的可能性,让当事人心存希望。律师在明知法院已经对同类案件作出同一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不能只为赚钱继续代理之后的案件,而应依法引导当事人尊重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书,不缠诉。当然,若律师已经尽到明确告知案件客观情况的义务,当事人仍然坚持要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也无可厚非。但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更应发挥自己的作用,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当遇到当事人在采取示威、举牌等过激行为时,应予劝阻,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诉求,不闹事。
更甚者,有6户业主到铁一法院对国规委及某房产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形成了第四场诉讼案件,其结果如何,不言而喻。像这样因为同一类性质的案件,通过变换各种不同的诉讼方式和请求进行诉讼,有意义吗?其结果是除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外,还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何苦呢?
作为律师,不应只为赚钱,而应该通过自己的法律服务,依法引导当事人不缠诉,服从法院判决,减少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责任编辑:罗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