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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直播时代,你今天“被侵权”了吗?—关于网络直播的侵权问题

 以泰吕伟瑚  2017-1-15


今天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网络直播成为了一股引领时尚的新潮流。不管是明星、网红、草根百姓,只要有个手机或电脑,就可以成为主播。有人直播自己在家吃饭、美容,有人直播换衣服、睡觉,甚至有直播赤身裸体洗澡,健康的不健康的,应有尽有。更甚者,还有人未经他人同意,偷拍并直播他人的私生活,以博取“粉丝”们的点赞、打赏。主播者的行为,只顾自己赚钱和满足“粉丝”们的偷窥欲,却不顾因此而涉及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事实上:网络直播在丰富我们的文化生活之余,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困扰并存在许多法律争议的问题。



 主播们在演唱会、电影院等现场开直播将现场的内容通过直播平台分享出去,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如果在没有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置于直播的镜头中,是否侵犯他人隐私?作为提供服务平台的一方是否需要负责任呢?其中有个热议的案例:某幼儿园老师“静静”在网上直播其班上小朋友上课以及午休的情况,并通过相关商业直播平台播出,吸引一群“粉丝”围观,纷纷给与赏金和礼物作为支持和鼓励。对于这位老师通过直播学生上课及午休情况并从中获利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呢?



 这位老师的行为也许初衷是借助这个平台让更多的家长了解自己孩子在幼儿园的一些情况,让家长更加放心把孩子托付在幼儿园里学习与生活。但未经园方审定和同意,未与家长进行沟通交流便擅自将涉及孩子隐私内容的教学视频在网络平台上直播肯定是属于侵权行为。当时老师的行为即使并无恶意或商业牟利目的,仍属于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即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当事老师和幼儿园都违反《未成年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其行为给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造成了损害后果,监护人有权向侵权行为实施者及其供职学校主张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主播擅自将他人涉及私生活的内容,通过直播方式让大量用户知悉,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此外,该主播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将有关影音录像上传至网络,且通过直播获得的经济利益,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直播平台的商业运营模式是主播靠粉丝的打赏和礼物获利,而平台依靠网友的点击量获得经济回报。因此,对主播的侵权行为,直播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隐私权属于隐私权的一种衍生。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我国法律虽有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法律条文并没有具体规定隐私权的内容和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方式。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制不完善导致了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使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成为难题, “被侵权”的老百姓们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面对网络直播的侵权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规范监管,直至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建设法制文明的网络直播平台,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罗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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