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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抢劫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吴益辉律师依法接受抢劫罪一案上诉人余某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余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实刑,罗律师为余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罗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余某改判缓刑。

  一、案情简介

  2008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余某伙同多名同案人经合谋,采取殴打、搜身的方法,抢得被害人黄某的人民币1元、李某的人民币15元、周某的夏新M636无线移动电话1台(价值人民币396元)、秦某的人民币90元和羊城通卡1张。其中张某对黄某进行了扼颈和殴打,余某对周某进行了搜身并抢了一部手机。得手后,张某、余某在逃离现场时候被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余某不服,遂提出上诉。

  二、辩护人二审辩护意见

  余某未满18周岁、有悔罪表现且已落实了监管措施,原判刑罚过重,考虑到加强对余某的教育与监管,其父将亲自回广州与余某一起居住,落实缓刑监管措施。请求二审改判缓刑或者有期徒刑一年。

  三、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张某、上诉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原判以两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求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鉴于余某已被广州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录取,余某与其父已落实在广州市的居住并能落实缓刑监管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故亦应对余某使用缓刑。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对余某适用缓刑的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

  上诉人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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