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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人妨害公务罪一案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罗俊秀等四名律师,依法接受妨害公务罪一案被告人王某、覃某、王某彪、曾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审理本案,经罗律师跟相关部门积极沟通,番禺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就对四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四名被告人在宣判当天就被释放,得以与家人团年。

一、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8日晚上11时许,谭某飞、谭某萍酒后乘坐出租车去到某美食城侧停车场路段时,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吵,期间谭某萍打电话给同事即被告人王某,让其叫上之前一起喝酒的同事过去帮忙。被告人覃某、王某、曾某、王某彪等人闻讯陆续赶赴现场,被告人覃某、王某到场不停呵斥司机下车理论并拳脚敲打出租车。南村镇派出所民警冯某昌及陈某林、陈某泉、李某坤、邵某标、邬某华等执法人员接报后依法到场劝阻并维持秩序,被告人覃某、王某、王某彪、曾某等人不顾劝阻,殴打、拉扯、冲撞、辱骂上述执法人员,在场面失控的情况下民警冯某昌鸣枪示警。之后,增援的执法人员到场,被告人王某彪拿出手机拍摄现场,被执法人员邵某标、邬某华制止并要求其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某彪使用拳头殴打执法人员邵某标,被告人王某等人见状上前阻拦、拉扯执法人员,最终场面被增援的执法人员控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王某、曾某、王某彪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二、 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事出有因,并非故意与执法人员冲撞,而是难以控制情绪所致。一方面王某等人因公司同事谭某飞、谭某萍“打的士”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心中有气。另一方面,由于当晚王某等人所属的公司举行晚宴,四名被告人都喝了很多酒,受到酒精的影响,情绪容易激动。但归根结底,出租车司机没有将客人送到目的地和不给车票是造成本次纠纷的直接原因,出租车司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王某只有拍打出租车和与执法人员有轻微的推拉行为,并没有真实可信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证明其殴打民警冯某昌的行为。

(三)在事发现场,王某能够积极维护现场秩序,不致事态扩大,避免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

(四)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简称法医鉴定书)并没有写明鉴定伤者受伤至检验的时间,以及其相关内容不客观,其分析说明中称四伤者均为钝器所伤没有事实根据,不能确认法医鉴定书和本案的关联性。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已被羁押近9个月之久及有悔罪的表现,恳请合议庭对其判处缓刑。

三、 法院认为

1、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覃某、王某、曾某、王某彪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2、关于辩护人提出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 法院判决

1、被告人覃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3、被告人曾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4、被告人王某彪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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